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你覺得重大犯罪(例:殺人)該有法律追溯期嗎? 關閉[複製鏈接]

  尊貴會員

♥ 喵丸は私のものだ 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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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26 04:43 PM|只看該作者|倒序瀏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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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Chiku_RunRun 於 2016-1-26 04:45 PM 編輯



(以下轉載自網路新聞)

「血指紋」成破案關鍵 懸宕19年景美割喉案偵破

一枚血指紋偵破懸盪十九年的一樁命案!台北市景美街一間電腦販售店的蘇姓老闆娘,

19年前遭男子持刀狂砍27刀身亡,店裡六萬多元不翼而飛,經刑事局重啟冷案調查,

透過電腦比對,查出血指紋和當年只有15歲、現年34歲的饒姓男子百分之百吻合,

當員警登門問他:「這些年來你睡得好嗎?」饒當場腿軟跪下,全身發抖說不出話來。

24晚間八點警方找上饒姓男子,當時他的妻子帶著小孩在隔壁美髮店洗頭,也一併被帶走,

因為饒姓男子就是犯下19年前殺人搶奪案的嫌犯。時間回到民國八十六年四月八號晚上七點多,

這間景美的電腦量販店蘇姓老闆娘獨自一人顧店卻遭到殺害,老公送貨回來看到這一幕當場淚崩,

死者蘇姓老闆娘老公:「當時門上有一滴血流下來,我就很害怕,我就趕快衝進去,

看到我太太脖子插了好幾個洞,我趕快把她按住,撥119。」

哭到不停發抖,因為嫌犯持刀狠刺老闆娘二十七刀,當場慘死,店裡的六萬多塊不翼而飛,

警方調查,嫌犯是要偷錢被發現了,老闆娘持刀反抗,刀子卻被搶走,慘遭刺死,

當時警方在現場採到一枚血指紋,但因為技術沒有成熟,無法比對破案,

但就在20年追訴期快要屆滿前,刑事局的冷案中心比對一位饒姓毒蟲的指紋,

赫然發現有超過12項特徵吻合,趕緊上門逮人。

饒姓嫌犯落網時還喃喃自語,說十幾年了,警方終於來了,而饒姓嫌犯犯案當年才15歲,

躲了19年,曾經當過一陣子的日本料理學徒,之後在市場販賣蔬果超過10年多,

如今19年前的過去曝光,讓饒姓嫌犯常去批貨的果菜市場經理感到難以置信,

果菜市場郭副總:「買貨很正常,繳款也很正常,就中等平平的一個人。」

饒姓嫌犯一家人生活相當低調,與同居女友,育有一男一女,雖然努力上班過生活,

但是過去犯下的罪行,過了19年,還是要去面對。
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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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莉最大笑話,永久尊貴=8年變回普通會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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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26 06:55 PM|只看該作者
若有安裝色情守門員,可用無界、自由門等軟件瀏覽伊莉。或使用以下網址瀏覽伊莉: http://www.eyny.com:81/index.php
根本不需要有甚麼追訴期
當初不知道是哪個天才想出追訴期這3個字的
有追訴期不就表示跟犯案者說:你只要躲過20年你就沒事了,等於當初的事件根本沒發生過
對於這個我只能說 這啥x鬼法律?

即使像陳進興這種人x犯下了滔天大罪(當年大家都知道)
也要給他追訴期嗎?

這個社會不知道潛藏了多少重大惡極的垃x
想到這個就覺得害怕......
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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點評

a33109926 才剛打完不到30秒,版主就加分了XD  發表於 2016-1-26 06:58 PM
伊莉最大笑話,永久尊貴=8年變回普通會員,即便有安全提問也照樣會被盜號,擺爛好幾年的頭像為了撫平民怨才修正回來
若對尊貴或贊助會員有任何疑問,歡迎向我們查詢。我們的即時通或MSN: admin@eyny.co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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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26 07:11 PM|只看該作者
所有積分大於負-100的壞孩子,將可獲得重新機會成為懲罰生,權限跟幼兒生一樣。
本帖最後由 .小路. 於 2016-1-26 07:12 PM 編輯

同感,殺了人就是殺了人,這種滔天大罪還給什麼狗X追溯期,

是不是等於在告訴殺人犯躲過20年就能去跟警察 SAY HELLO

順便拍拍屁股:咬我啊笨蛋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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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26 07:37 P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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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tina979117 於 2016-1-26 07:38 PM 編輯

這是網路上找到的資料
二、為何要訂定追訴時效:最主要的原因應是在於證據的保全,因為隨著時間的經過,證據逐漸消失,行為時與追訴或審判時之間,若相隔愈久,則愈難辨別證據之正確性並判斷證據之證明力,故犯罪行為只要經過一定期間未加以追訴,則追訴權歸於消滅。(以上引自林山田先生刑法通論六版下冊第七九九頁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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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26 07:47 PM|只看該作者
先摘錄網路上一段文字:
有關追訴權的時效制度,這種制度的立法理由:
1.犯罪與裁判的時間,如果相隔過久,主要證據早已滅失,導致蒐證困難,認定犯罪事實不易,無法得到正確的裁判。
2.另外的原因是人犯經過長期間的逃亡,所受的心身痛苦,已足抵償應受的刑罰制裁,而且在長期間的逃避追訴,不再為惡,也已經達到刑罰在於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,沒有再去追訴那些為時已久的犯罪事實的必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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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26 08:15 PM|只看該作者
我覺得不要有追溯期比較好  隨時都可以抓去關
所有積分大於負-100的壞孩子,將可獲得重新機會成為懲罰生,權限跟幼兒生一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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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26 10:09 PM|只看該作者
我認為只要是犯罪  就不應該有追溯期  會讓人有僥倖心態
以該是在到案時在判定是否蓄意  來考慮減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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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27 10:18 AM|只看該作者
犯罪就是犯罪.....那有啥追訴期....所謂的良心就是最後的追訴期.....

但是很多人早就沒良心了(像是,政客,商人,魏家....等等) 這種人既使罪證確鑿,也會想方設法地開脫....

所以,所謂的追訴期根本是無意義的設定.....就像我們不能設定那些"字"的讀音用幾年一樣.....
志於道,聚於德,依於仁,遊於藝......^^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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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27 03:43 P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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雖然說過去就過去了
但被人殺死了不能就死了這麼簡單
既然殺人就要有法律制裁
有的時候真的覺得有些法律真的不重
既然不重誰都覺得無所謂啊
這樣不是增加犯罪率嗎
所以真的不該有追溯期這種東西

成為伊莉的版主,你將獲得更高級和無限的權限。把你感興趣的版面一步步地發展和豐盛,那種滿足感等著你來嚐嚐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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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專 家(12000/24000)

腹黑廚總算從地獄留學歸來‧‧‧ \(^o^)/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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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帖最後由 yen1968 於 2016-1-27 04:58 PM 編輯

俺並非法律專家,自然無法對所謂法律追朔期的存廢做出一個合理有系統的論述。
樓上諸君已經有了某種程度的敘述說明‧‧‧
個人是認為;若單以法學觀點來看若要廢除“法律追溯期”的部分,不能僅限殺人重罪來看,
而是得包含經濟犯罪、公職人員貪污行收賄部分‧‧‧等,一併全盤列入考量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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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27 04:31 PM|只看該作者
本帖最後由 swfily 於 2016-1-27 04:39 PM 編輯

別說是重大犯罪了, 問題在於"為什麼要有追溯期"這個概念
上面很多網友說的很清楚了, 但隨著鑑識科技的進步, 是否有可能"延長"追溯期呢? 這就值得討論

我曾經問過朋友兩個問題:
1.化糞池裡的水透過RO逆滲透出來, 你敢喝嗎?
2.Mean Time Between Failure(MTBF)的測試原理與概念, 大家接受嗎?
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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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不到, 並不代表不存在--我說的是希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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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27 05:28 P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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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追溯期要看政府,平民沒這種能力
若新密碼無法使用,可能是數據未更新。請使用舊密碼看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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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27 10:06 PM|只看該作者
非常贊同5樓大大的見解,尤其是第2點理由,合情合理。但個人以為追溯期應接刑期長短而有所區別,無期徒刑與死刑應延長為30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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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imroy 該用戶已被刪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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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28 12:01 AM|只看該作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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追溯期是基於證據可信情度下降,有時是難定
不過重罪就....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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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6-1-28 01:10 AM|只看該作者
這問題和死刑存廢與否很接近,
究竟家屬要的是犯人的伏法?悔意?還是出一口氣?
很多罪刑被歸為重罪表示犯行對受害者家庭、社會都有極大傷害。

追溯期也許是為了讓更多資源用在解決更迫切的案件,
不過逃得了一時,逃不了一世,現在重罪犯聰明的很,
可憐家屬傷心欲絕,甚至從此心靈受創,
這都不是犯人有沒有死刑或是懺悔可以彌補的,
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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